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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永春县2012招聘公安文职人员和转业、复退人员
发布时间:2012-07-05
工作地点:其它
信息来源:永春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职位类型:全职
职位描述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和省、市、县拥军优属工作有关规定以及县委常委议军会议纪要(〔2011〕1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定于2012年8月4日举行永春县公开招聘公安文职人员和永春县转业、复退人员重点安置对象考试考核安置统一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本次公开招聘和安置考试共设事业单位编制内岗位10个,招聘人数24人,永春县消防大队消防合同工岗位1个(非事业编制),招聘人数18人。各招聘单位具体的招聘和安置岗位、招聘和安置人数以及资格条件,详见《2012年永春县公开招聘公安文职人员和转业、复退人员重点安置对象考试考核安置岗位信息表》 (以下简称《岗位信息表》)。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公安文职人员
1.国家任务招收的、2012年及以前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毕业生、职业中专毕业生及计划外自费生,不含已被本县事业单位聘用的人员);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84年1月1日至1994年7月15日期间出生的);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根据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安文职人员职业特点要求,男身高需达到165cm以上,女身高需达到155cm以上;
7.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大中专院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12年7月31日前取得,其他报考人员的毕业证书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12年7月15日前取得;
8.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各项条件。
(二)转业、复退人员重点安置人员
1.2011年11月以前永春县服役10年以上(三级)的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进藏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且在服役期间及转业退伍后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受过任何处分。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72年1月1日至1994年7月15日期间出生的);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各项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近三年内被认定有人事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它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三)特别说明
1."临床医学"专业指医科大学(医学院)的"临床医学"专业,均为西医(不含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专业)。
2. 招聘岗位"户籍要求"为"本县"的,是指报考人员应于2012年7月15日前具有永春县常住户口或原籍(即户口簿标注的籍贯)为永春。招聘岗位"户籍要求"为"本市"、"本省"的,按以上原则类推确认考生条件。
三、报名
(一)时间:2012年7月16日-17日,上午8:00-11:30、下午3:00-5:30
(二)地点:永春人才市场(街心公园边)
(三)报名所需材料:
1.未就业毕业生: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应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以及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已就业毕业生: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以及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或同意辞职或已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的证明。
3.转业、复退人员重点安置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转业士官(复退人员)证、3张1寸免冠彩色相片、毕业证书及县级以上本人的计生、综治情况证明。
以上证件均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公安文职人员的报名人员报名时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应提供本人近期免冠同底版1寸照片3张并缴纳考务费80元。
(四)报名其他事项及要求
1. 每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报考者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到报名点报名的,可委托他人携带相关材料代为报名。
2. 报考公安文职人员的考生,其专业、学历及学位以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为准。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2012年应届毕业生以学校提供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为准,聘用前须提供与《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相符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报到证》原件,否则取消其聘用资格。
3. 报考公安文职人员,将专业条件设置为" 类"的招聘岗位,符合《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试行)》(2012年春季版)中" 类"所列专业的报考者准予报考;将专业条件设置为具体专业名称的招聘岗位,报考者所学专业与所列专业一致者准予报考;取得双学历(位)的报考人员可以选择符合招聘岗位专业条件的任一学历(位)报考(其学位必须与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条件对应)。考生专业的确认,以毕业证书所署的专业为准。
如果超出本指导目录以外的,但专业方向、课程设置与招考专业(学科)一致的,须提供相关证明,并由组织人事部门商用人单位研究同意后方可报考。
4.报考人员应按照招聘公告要求如实反映本人情况,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通过弄虚作假,执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骗取考试或聘用资格的,或在考试、体检中舞弊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考试和聘用资格。
四、资格审查及准考证核发
考生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县公务员局核发准考证,考生本人或其委托人可持本人身份证于2012年7月30-31日到县公务员局领取准考证。
五、考试
(一)笔试
1.笔试科目
考试科目统一为《综合基础知识》,卷面总分10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
2.笔试时间
2012年8月4日(星期六)上午9:00至11:00进行《综合基础知识》考试。
3.考试地点
详见准考证。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标明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未能提供上述证件的考生不予参加考试。
4.笔试开考条件:①公安文职人员岗位,符合岗位招聘条件的报名人数与岗位拟聘人数的比例未达到3:1的,原则上应减少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个别岗位未达到开考比例又急需招考的,经县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开考。②转业、复退人员重点安置人员岗位,符合岗位招聘条件的报名人数与岗位拟聘人数的比例不受限制,均可开考。
(二)考试总成绩计算及合格线
1.公安文职人员岗位:按公共科目《综合基础知识》的100%计算总成绩,合格线为50分(含49.5分以上)。
2.转业、复退人员重点安置人员岗位:笔试成绩不设合格线。考试总成绩(即考试考核总成绩)由折算后的笔试成绩和考核量化分两部分累加计算。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并按80%比例折算计入考试考核总成绩。
六、体检、考核
(一)体检
1.体检对象的确定
(1)公安文职人员体检对象的确定:按招聘人数与体检人数1:1的比例,在考试合格的人员中,从笔试成绩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并按各职位上合格线的报考考生的考试总成绩先后名次等额递补体检。
确定体检考核人选时,若同一招聘职位出现2名及以上考生笔试成绩并列的,按以下顺序优先确定:①学历高低;②双学位(历);③校级优秀毕业生;④中共党员;⑤在校总平均成绩高低。
(2)转业、复退人员重点安置人员体检对象的确定:按招聘人数与体检人数1:1的比例,从考试考核总成绩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并按各职位考生的考试考核总成绩先后名次等额递补体检。
2.考生资格复核
体检对象确定后,县公务员局考试录用股将于体检前对进入体检的考生进行资格复核,资格条件的最终确认以复核为准。2012年应届毕业生最迟须于2012年8月3日前提供与《就业推荐表》相符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县公务员局考试录用教育股进行资格复核。
3.体检标准
按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部《关于修订及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4.体检其他事项
报考者或招聘单位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应在得知体检结果的7天内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理。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考核
考生体检合格后,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采取考生谈话、查阅档案等方式对体检合格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以及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报考公安文职人员的考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并按各岗位上合格线的报考考生的考试总成绩的先后名次等额递补考核;体检合格的考生须在接到调档函之日起30日内,将其个人档案转至县公务员局,同时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综治、计生证明,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报考转业、复退人员重点安置人员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并按各岗位报考人员的考试考核总成绩的先后名次等额递补考核。
七、公示、聘用
(一)公示
根据考试、体检及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在永春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公示7天。
(二)聘用
1.报考公安文职人员的考生,经公示不影响聘用的,由人事部门组织上岗培训后介绍到具体单位就业。考生应在报到之日起30日内,按有关规定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将相关聘用手续报县公务员局核准、备案。
2.报考转业、复退人员重点安置人员岗位的人员,经体检、考察合格后,按考试考核总成绩排名先后顺序由拟聘用对象依次选择岗位进行安置。如遇考试考核总成绩相同的,按以下优先顺序优先选择应聘岗位:(1)笔试成绩;(2)服役年限;(3)立功受奖等级高低;(4)学历高低。
选择岗位时,每人只能选一个岗位,选定后不得更改,不按规定进行选择的,视为自动弃权。在限定的时间内缺席或自动放弃选择岗位的,视为自动弃权,今后将取消考试考核安置资格。
八、其他事项
(一)考生在报名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请咨询永春县公务员局考试录用教育股,咨询电话:0595-23878652。
(二)报考公安文职人员岗位的考生,笔试开始前,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永春县公务员局将为符合享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加分优惠政策的考生办理加分手续。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应在报名结束后笔试开始前向县公务员局考试录用教育股递交加分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包括:
1、参加我省、我市或我县组织的、符合《关于组织开展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06〕7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有关就业政策的通知》(闽人发[2009]221号)和《中共永春县委办公室、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的意见》(永委办〔2007〕73号)等文件规定的服务基层项目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具体的项目包括:"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研究生支教团)、"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服务社区计划和"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考生若先后参加不同服务基层项目,取加分分值高的项目予以加分,不累计加分。
2、符合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规定的加分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运动员等。
(三)报考转业、复退人员重点安置人员岗位人员考核量化分由职务(等级)分、资历分、立功分、鼓励分累加计算,由县民政局根据个人档案记载核算报考人员考核量化分。具体核算办法如下:
(1)职务(等级)分:三期士官加1分;四期士官加2分;五期士官加3分;六期士官加5分;
(2)资历分:军龄每1年加0.3分;
(3)立功分:荣立三等功一次加2分,累计不超过4分;荣立二等功一次加4分,累计不超过8分(立功等级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立功分最高不超过8分。
(4)鼓励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2年以上的重点安置对象加1分。
(四)市派遣到我县从事"三支一扶"工作服务2年期满的人员,参加本次招聘的可不受户籍限制。
(五)特困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的考生可减免有关考务费用。此类考生应于笔试前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县公务员局考试录用教育股办理减免报名费用手续。其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考生,应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特困家庭的考生,应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六)考生所留的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
(七)考试、体检、考核等全程接受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八)本公告只适用于本次招聘考试。
(九)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县委组织部和县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中共永春县委组织部
永春县公务员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2012年永春县公开招聘公安文职人员和转业、复退人员重点安置对象考试考核安置岗位信息表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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