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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大学法学院2015教师岗位人员招聘
发布时间:2015-09-09
工作地点:其它
信息来源:高校人才网
职位类型:全职
职位描述
重庆大学法学院2015-2016学年度教师岗位人员招聘需求计划表
教师类别 招聘学科 数量 应聘条件 岗位职责 联系人
青年教师 (讲师、副教授) 法理学 1-2 1、年龄要求:一般不超过40周岁; 2、学历和学术背景要求:一般应为国内 985 高校(含五大政法院校)或海外知名大学法理学博士或博士后获得者; 3、师德师风和学术水平要求:应聘者应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教师素质和学术发展潜力 1、承担本科或研究生具体课程的授课工作; 2、完成学校学院的科研工作要求(参加该学科教授的团队); 3、参与学院的公共服务工作。 姓名:刘力强 Tel:023-65120503 Email:llq65432434@
青年教师 (讲师、副教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1 1、年龄要求:一般不超过40周岁; 2、学历和学术背景要求:一般应为国内 985 高校(含五大政法院校)或海外知名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博士或博士后获得者; 3、师德师风和学术水平要求:应聘者应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教师素质和学术发展潜力 1、承担本科或研究生具体课程的授课工作; 2、完成学校学院的科研工作要求(参加该学科教授的团队); 3、参与学院的公共服务工作。
青年教师 (讲师、副教授) 知识产权法 2-3 1、年龄要求:一般不超过40周岁; 2、学历和学术背景要求:一般应为国内 985 高校(含五大政法院校)或海外知名大学知识产权法博士或博士后获得者; 3、师德师风和学术水平要求:应聘者应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教师素质和学术发展潜力 1、承担本科或研究生具体课程的授课工作; 2、完成学校学院的科研工作要求(参加该学科教授的团队); 3、参与学院的公共服务工作。
青年教师 (讲师、副教授) 刑法 2 1、年龄要求:一般不超过40周岁; 2、学历和学术背景要求:一般应为国内 985 高校(含五大政法院校)或海外知名大学刑法博士或博士后获得者; 3、师德师风和学术水平要求:应聘者应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教师素质和学术发展潜力 1、承担本科或研究生具体课程的授课工作; 2、完成学校学院的科研工作要求(参加该学科教授的团队); 3、参与学院的公共服务工作。
青年教师 (讲师、副教授) 国际法 1 1、年龄要求: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全职在校工作。 2、学历和学术背景要求:具有985高校或政法大学国际法博士学位,海外知名高校博士学位获得者优先考虑。 3、师德师风和学术水平要求:学风严谨,具有良好的教师素质和学术发展潜力,能够胜任国际法研究生和本科生的全英文和双语教学工作。 1、承担本科或研究生具体课程的授课工作; 2、完成学校学院的科研工作要求(参加该学科教授的团队); 3、参与学院的公共服务工作。
青年教师 (讲师、副教授) 宪法与行政法 1 1、年龄要求:一般不超过35周岁; 2、学历和学术背景要求:一般应为国内 985 高校或著名法学院校行政法学专业的应届博士毕业生; 3、师德师风和学术水平要求:应聘者应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教师素质和学术发展潜力,学术成果优秀,至少在重庆大学研究生院规定的高水平期刊发表一篇以上论文。 1、承担本科或研究生具体课程的授课工作; 2、完成学校学院的科研工作要求(参加该学科教授的团队); 3、参与学院的公共服务工作。
青年教师 (讲师、副教授) 民商法 2-3 1、年龄要求:一般不超过35周岁; 2、学历和学术背景要求:一般应为国内 985 高校(含五大政法院校)或海外知名大学博士或本学科最高学位获得者(应届博士毕业生2人,副教授以上并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1人);博士毕业生经过考察能够胜任授课,具有一定科研潜力。 3、师德师风和学术水平要求:应聘者应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教师素质和学术发展潜力,副教授以上的教师应达到重庆大学相应职称评审条件,并在国内学术界有一定影响力。 1、承担本科或研究生具体课程的授课工作; 2、完成学校学院的科研工作要求(参加该学科教授的团队); 3、参与学院的公共服务工作。
青年教师 (讲师、副教授) 经济法 1-2 优秀博士、博士后1-2人。 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经济法专业博士毕业且具有博士学位,近五年在重庆大学认定的权威期刊上发表过1篇,或者重要期刊1篇和CSSCI期刊1篇或者CSSCI期刊3篇法学论文。 1、承担本科或研究生具体课程的授课工作; 2、完成学校学院的科研工作要求(参加该学科教授的团队); 3、参与学院的公共服务工作。 姓名:刘力强 Tel:023-65120503 Email:llq65432434@
青年教师 (讲师、副教授) 法制史 2-3 1、年龄要求:一般不超过40周岁; 2、学历和学术背景要求:一般应为国内 985 高校(含五大政法院校)或海外知名大学法律史学方向博士和博士后(应届博士毕业生1人,副教授以上并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1人,副教授可放宽到45岁;一般需发表CSSCI期刊3篇以上,思想史优先,国外博士可放宽论文要求)。 3、师德师风和学术水平要求:应聘者应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教师素质和学术发展潜力,副教授以上的教师应达到重庆大学相应职称评审条件。 1、承担本科或研究生具体课程的授课工作; 2、完成学校学院的科研工作要求(参加该学科教授的团队); 3、参与学院的公共服务工作。
青年教师 (讲师、副教授) 诉讼法 2 1、年龄要求:一般不超过40周岁; 2、学历和学术背景要求:一般应为国内 985 高校(含五大政法院校)或海外知名大学博士或博士后获得者(应届博士毕业生1人,副教授以上并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1人);博士毕业生经过考察能够胜任授课,具有一定科研潜力。 3、师德师风和学术水平要求:应聘者应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教师素质和学术发展潜力,副教授以上的教师应达到重庆大学相应职称评审条件,并在国内学术界有一定影响力。 1、承担本科或研究生具体课程的授课工作; 2、完成学校学院的科研工作要求(参加该学科教授的团队); 3、参与学院的公共服务工作。
教授 各个二级学科 各1名 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博士学位,经济法专业教授,具有硕士生导师以上带生资格,近五年至少发表过重庆大学认定的权威期刊1篇或者重要期刊2篇或者CSSCI期刊3篇法学论文,出版个人专著1部,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社科课题1项。 1、承担本科或研究生具体课程的授课工作,指导研究生的工作; 2、完成学校学院的科研工作要求(组建和引领该学科的科研团队); 3、参与学院的公共服务工作。 姓名:刘力强 Tel:023-65120503 Email:llq65432434@
附重庆大学法学院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吸引和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学院教师队伍,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学术水准,实现学院的可持续发展,也为进一步规范人才引进工作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引进人才工作效率,根据《重庆大学新聘专任教师实施办法(试行)》、《重庆大学引进高水平学术人才工作程序相关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人才引进包括高水平学术人才调动引进、博士毕业生应聘、海外博士毕业生应聘与出站博士后应聘四种形式。
第二条第二条根据学校工作进程安排,学院每年召开党政联席会、教授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系(科室)主任扩大会,讨论制定学院年度招聘或引进人才计划。
二、人才引进基本条件
第三条引进的人才须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严谨的学术态度、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服从聘用单位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条调动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
(一)(一)作为教授引进的必须满足重庆大学当年评定教授的条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
(二)(二)作为副教授引进的必须满足重庆大学当年评定副教授的条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
(三)(三)具有博士学位;
第五条第五条博士应届毕业生应聘的基本条件
(一)第一学历必须为全日制本科毕业;
(二)须在CSSCI期刊上发表至少三篇文章(一篇重要期刊文章折抵两篇CSSCI,一篇权威期刊文章折抵三篇CSSCI期刊文章);
(三)年龄不超过35岁。
第六条海外博士毕业生应聘的基本条件
(一)(一)已经取得国家教育部认证的博士学位;
(二)(二)在国际期刊上至少公开发表过一篇文章或在海外公开出版学术专著一部;
(三)(三)年龄不超过35岁。
第七条第七条出站博士后应聘的基本条件
(一)第一学历必须为全日制本科毕业;
(二)须在CSSCI期刊上发表至少五篇文章(一篇重要期刊文章折抵两篇CSSCI,一篇权威期刊文章折抵三篇CSSCI期刊文章);
(三)年龄不超过40岁。
三、人才引进基本程序
第八条学院受理申请,由学院办公室具体负责收取、处理引进人才的邮件与材料。
第九条由学科带头人或院长向教授委员会提出招聘或引进人才动议。
第十条教授委员会讨论启动招聘或引进程序与否。
第十一条学院对拟引进人才的品德、教学、科研等进行综合考核。
(一)(一)成立学院综合考核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成员组成如下:
1)党政联席会成员;
2)教授委员会成员;
3)教学委员会成员;
4)相关学科组成员;
5)工会、教代会代表。
(二)邀请学校社科学部、人事处代表参与考核。
(三)学院综合考核小组评议。组长组织考核小组,就应聘者(引进对象)思想品德、科研成果、教学能力、团队合作精神、社会服务意识及课程试讲表现进行综合评议。
第十二条学院党政联席会、教授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招聘或引进与否。
第十三条学院为拟聘或引进人才初步拟定聘用方式、聘用期限、教学(含本科教学)及科研工作安排,可提供的待遇和研究支持条件等,报送社科学部。
第十四条提请社科学部对学院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全面审议,作出综合评价,确定拟引进人选。
第十五条提请人事处汇总并形式审查拟引进人选材料,经学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审定,确定引进人选。
第十六条配合学校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协议,办理入职手续。
四、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学院党政联席会、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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