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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市普陀区事业单位2012年招聘工作人员


发布时间:2012-06-01
工作地点:其它
信息来源:高校人才网
职位类型:全职
职位描述
舟山市普陀区事业单位2012年6月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普事聘公201201号)

为满足我区部分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省人事厅《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计划共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2名。(详见附件1)

二、招聘对象与条件

1、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7年6月18日以后出生),部分岗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2年6月18日以后出生)。

2、舟山市户籍的社会人员(以2012年6月18日前户口所在地为准,必须在报名时提供学历证书)或舟山市生源地的应历届毕业生,招考计划中另有户籍规定的除外,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户籍不限。

3、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应具备《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5、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2年应届毕业生;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及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处分期间或虽未规定处分期限,但受警告处分未满6个月,受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未满12个月的人员;在人事考试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人员。

部分招聘岗位所要求的 工作经历 是指:2012年6月18日前在各类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或曾在军队团以下单位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累计的经历。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工作经历。

三、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坚持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的原则,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招聘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区监察局:3013700,区人力社保局:3012510。

(一)组织报名

1、报名时间:2012年6月18日 6月20日,上午8:30 11:30,下午2:00 5:30。

2、报名地点: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14室(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昌正街169号东港商务中心4号楼西楼214室),咨询电话:3012510,3059260。

3、报名办法: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报名表见附件3),并按照浙财综字【2007】7号文件规定,缴纳每人40元/科笔试考务费。

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岗位。报考人数应达到招聘岗位计划数的3倍,不足招聘岗位计划数3倍的,取消或核减招聘计划。对报考人员在报名、资格审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

(二)组织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总成绩=笔试成绩/2 50% 面试成绩 50%。

1、笔试。参加全省统一考试。笔试时间为2012年7月14日,地点详见《准考证》,《准考证》领取时间另行通知。笔试内容为浙江省人事考试科目《综合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其中《综合基础知识》由客观题和主观题组成,《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为全客观题,每门100分,总分200分。

2、面试。笔试成绩公布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聘计划3名以上的,按1:2的比例确定),如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但该岗位考生的笔试成绩需达到60分及以上的方可进入面试。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低于60分者不予聘用。

(三)体检与考核

体检与考核对象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考核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执行。

(四)公示、聘用

1、考试、体检、考核工作结束后,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用对象,并在普陀区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网(ww***.cn[点击查看])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发放《拟聘用通知书》。拟聘用人员持《拟聘用通知书》于规定时间内到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2、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在2012年9月30日前取得招聘岗位规定的学历证书,否则取消其聘用资格。

3、受聘人员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4、聘用人员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见习期),试用期(见习期)内确实难以胜任工作的,予以解聘。

5、本次招聘过程中,各环节一律不实行替补。

6、本公告中有关专业资格审核办法另行制定(附件2)。

7、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浙人社发【2011】79号)执行。

8、本公告未尽事宜,由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ww***.cn[点击查看]32

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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