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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抚顺市雷锋纪念馆公开招聘讲解员


发布时间:2010-08-06
工作地点:其它
信息来源:高校人才网
职位类型:全职
职位描述
抚顺市雷锋纪念馆公开招聘讲解员公告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7〕1号)文件精神,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抚顺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市雷锋纪念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讲解员4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讲解员4名(男女不限);

二、招聘对象

符合招聘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普通高校(网络教育除外)毕业生及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

三、招聘条件

1.基础条件: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弘扬雷锋精神的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劣迹和不良嗜好。具有抚顺市城区内户口;年龄24周岁以下(1986年8月1日以后出生);男身高175cm 180cm,女身高165cm 175cm;双眼裸视1.0以上。

在职人员应如实提供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证明(或者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不得弄虚作假。

2.文化条件:普通高校(网络教育除外)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不限。

3.专业条件:

(1)身心健康,相貌端庄,体态匀称,气质优雅,举止得体,性格和善。

(2)有普通话基础,口齿清晰、声音洪亮、音质纯美。

(3)加分条件:具有学士学位的总成绩加1分;硕士学位的总成绩加2分;英语专业的总成绩加5分。

四、招聘程序和办法

1.报名

符合上述条件应聘者可登陆抚顺市雷锋纪念馆网站ww***.cn[点击查看]下载并填写报名登记表,粘贴近期2寸免冠照,一式三份。各种证件(身份证、户口薄或户籍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外语水平等级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4 6寸近期全身生活照1张,于8月12日至8月16日将上述材料送至抚顺市雷锋纪念馆讲解员招聘办公室(地址:望花区雷锋路东段61号雷锋纪念馆游客中心,联系电话0413 6658813)。

报名时对应聘人员的身高、视力进行检查。缴纳考务费50元。经讲解员招聘办公室对招聘条件等材料进行审核。建立考生诚信承诺制度。报名时考生根据《招聘简章》认真填写报考信息,并保证所填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如填写的报名信息和提供的有关证件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报名者应聘资格。

2.笔试

笔试时间8月18日,笔试地点雷锋中学。命题作文(满分为100分)。统一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合格者参加初选。

3.初选

初选时间8月20日,初选地点雷锋纪念馆贵宾厅,初选评委对参加初选者仪容仪表、气质风度、普通话、音色音质、才艺(歌曲、朗诵)等方面进行总体评分,根据初选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按招聘人数的3倍确定面试人选。最后一名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

4.面试

面试时间8月21日,面试地点雷锋纪念馆贵宾厅。面试成绩为100分。面试内容:专业能力、语言表达、形象气质、才艺表演(歌曲、朗诵形式)。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去掉评委中的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余评委的平均分即为考生面试成绩。平均分出现小数时,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5.体检、考核、公示

笔试、面试结束后,依据总成绩(总成绩=面试成绩x60% 笔试成绩x40% 加分,总成绩出现小数时,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考核和体检人选。总成绩并列者,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核和体检人选;如面试成绩也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确定考核和体检人选;成绩仍相同的,则通过加试的方法确定考核和体检人选。

考核由主管部门会同市雷锋纪念馆一同实施。

体检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或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因体检、考核或考生自愿弃权等原因出现的岗位空缺,可按总成绩依次递补。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时间为7天。对举报有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举报人要实名举报),不予聘用;有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

6.聘用

公开招聘人员按照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取消聘用。

7.监督检查

招聘工作坚持 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的原则,由市纪检、监察、人社等部门全程进行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招聘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当事人的招聘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为方便考生报考,加强对此次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设立政策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6658813

监督举报电话:市纪检监察部门:2850037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429986

市民政局:2673807

8.本简章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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