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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南人才招聘


发布时间:2010-05-11
工作地点:其它
信息来源:山东经济学院
职位类型:全职
职位描述
沂南人才招聘信息

作者:就业部 文章来源:就业指导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5-11 16:01:03

中共沂南县委组织部 沂南县人事局 2010年招聘优秀人才到企业工作 简   章 根据《中共沂南县委、沂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人才奖励”机制,招聘优秀人才到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和《临沂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决定2010年继续选聘部分优秀人才到企业服务,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及专业技能要求 计划招聘8人,具体是:电子陶瓷材料及相关专业或电子信息工程专业1人,服装设计或玩具设计专业1人,财会专业1人,模具设计与制造或机电工程专业1人,国际物流专业1人,畜牧兽医专业1人,生物化工专业1人,工商管理(企业管理)专业1人。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符合全县产业发展方向和用人单位需要的国家“211工程”学校、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院校国家计划内招生的未就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含2010年应届毕业生);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等。 (二)基本条件 1、年龄28周岁以下(1982年4月24日以后出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75年4月24日以后出生); 2、系未就业毕业生应聘的,不受地域限制;系已就业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或管理人才应聘的必须是县外人才,不含原企业系统内部职工; 3、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4、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在社会上没有违反社会公德及违法行为; 5、服从组织安排,自愿到企业服务; 6、具有企业工作岗位所需的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综合素质; 7、身体健康。 三、招聘方法及要求 (一)报名 时间:2010年4月24日-5月31日 地点:沂南县人事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方法:应聘人员本人携带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原件、复印件)到指定地点报名;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企业到相关高校招聘报名。属应届毕业生报名的,还须提交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机构的证明材料和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属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等报名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证书、科研成果等原件、复印件及所在单位同意应聘证明。报名时须认真填写《2010年招聘优秀人才到企业工作报名登记表》,交纳近期同底版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也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投递简历进行报名。 (二)资格审查。报名结束,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部门会同用人企业,对应聘人员的报名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报名人数与招聘计划达不到3:1比例的,原则上相应取消招聘计划。资格审查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发现不符合招聘条件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考聘资格。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准考证(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考试。考试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其中,符合应聘条件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等优先考虑。 (四)体检。考试结束,按照招聘计划1:1的比例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范围人员名单,组织进行体检。 (五)聘用。体检结束,体检合格人员取得拟聘用人员资格,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组织进行定岗,并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期满,符合聘用的,办理有关聘用手续,到企业工作。 四、相关政策和待遇 (一)岗位安排。所招聘人员列县直事业单位编制,本着企业需求、专业对口的原则,统一委派到企业服务,服务期限5年,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与编制所列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二)工资及相关待遇。应聘人员工资报酬享受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正常工资待遇,由县财政解决;所在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发放补贴。在企业工作期间,同时享受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其他相关待遇,工龄连续计算,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工资晋升、保险等方面与其他在职在编人员同等对待。 (三)管理考核。在企业工作期间,由组织、人事等部门会同用人单位通过半年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进行考核,综合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对于工作表现较差,一次考核不合格的,给予3至6个月的告诫期,一年之内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取消其事业编制,与企业单位脱离关系。 在企业服务期满,历年考核等次合格以上、愿意回事业单位工作的,可回到原签约事业单位工作;愿意留在企业的,可解除与原签约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与所在企业签订就业合同。 五、联系方式 电话:沂南县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办公室   0539-3223863 沂南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0539-3880322   传真:0539-3221037 电子邮箱:yn0539@   ynrencai@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文章录入:杨洋 责任编辑: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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