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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公开招聘雇员


发布时间:2010-01-19
工作地点:其它
信息来源:苏州科技学院
职位类型:全职
职位描述
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公开招聘雇员简章

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主要担负全市灭火救援和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为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经研究,并报市人事局同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雇员7名。现据《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雇员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办发[2010]3号),参照《淮安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1、法制岗位1名;

2、化学危险品消防安全管理岗位2名(限男性);

3、建筑消防安全审核管理岗位4名(其中:女性不超过1名)。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年龄28周岁以下(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须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普通类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不含未取得学历证书的2010年应届毕业生),且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阶段所学专业为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详见附件1)。

4、热爱且自愿从事消防工作,履行岗位义务,服从分配。

5、体检合格。

三、招聘程序和办法

招聘工作按照“自愿报名、公开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采取考试、体能测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报名

报名者需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不含就业推荐表等学历证明)和学位证书及有关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同底二寸免冠照片三张,于2010年1月31日至2010年2月1 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到淮安市消防支队政治处报名(地址: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威海路8号消防支队机关五楼副主任办公室,联系人:宋主任、邱干事,联系电话:83123822)。如本人到现场报名确有特殊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为报名。代报名者须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报名者相关材料。报名者与招聘单位领导人员构成回避关系的不得报考(参照招录公务员的相关规定)。

由消防支队根据招聘条件对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缴纳考试费100元,填写《报名登记表》,于2010年2月4日上午到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参加由消防支队统一组织的笔试。若报考同一岗位符合报名条件人数不足招聘人数的3倍,则按比例减少招聘人数,直至取消该岗位招聘。

(二)笔试

笔试内容为与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用书不限,总分为100分。

笔试时间:2010年2月6日(星期六)上午9:00-11:30。

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三)体能测试

根据参加同岗位笔试人员成绩,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及岗位招聘人数3倍(其中:建筑消防安全审核管理岗位女性不超过3名)的比例确定参加体能测试人员,体能测试不合格的,按同岗位笔试人员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体能测试项目及标准附后。

体能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面试

(1)面试人选确定:体能测试合格人员即为参加面试人选,同岗位体能测试合格人数不足岗位招聘人数1.5倍的,则按比例减少招聘人数,直至取消该岗位招聘。

(2)由消防支队对拟参加面试人员报考资格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报考条件人员取消面试资格,并从同岗位考生中按笔试成绩(须参加体能测试合格后)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替补。报考人员是在职人员的须在领取面试通知前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3)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

(4)面试成绩总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成绩当场公布。

(5)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

在面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以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以及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范围的人员(其中:建筑消防安全审核管理岗位女性不超过1名),由消防支队统一组织体检;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空额的,在面试合格的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递补。体检标准参照国防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体检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政治审查与考核

对体检合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政治审查与考核,政治审查与考核参照《应征公民政治审查标准》和《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对因政审或考核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可从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经体检合格后进行替补。

四、聘用与相关待遇

体检、政审与考核均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雇用人员,并在政府人事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影响雇用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录取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带相关材料与支队签订《劳动合同》。如应聘人员与原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等事项,均由应聘人员本人负责解决。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录取手续的,取消雇用资格。

被雇用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被雇用人员管理方式及相关待遇按照《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雇员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办发[2010]3号)执行。对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雇用资格,个人自谋职业。

五、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或雇用资格,已经雇用的解除劳动合同,予以清退。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为方便群众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电话:

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83123821 市公安局:83120377 市人事局:83671213

本简章由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附:1、 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公开招聘雇员岗位表.doc

2、 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雇员管理暂行办法.doc

3、 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公开招聘雇员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doc

4、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doc

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

二O一O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1:

岗位代码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开考比例专业条件学历条件其它相关条件

01 法制 1 1:3 法律类 本科以上(含本科) 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02 化学危险品消防安全管理 2(男性) 1:3 化学工程类

03 建筑消防安全审核管理 4(其中女性不超过1名) 1:3 土木工程类

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公开招聘雇员岗位表

专业条件参照2010年度江苏省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试行]执行。

附件2

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雇员管理暂行办法

(市公安局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0年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市公安消防支队和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和《江苏省合同制消防员管理办法(试行)》(苏公通[2006]17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公安消防支队雇员(以下简称雇员),是指市公安消防支队在市编委会核定的地方编制员额内,以合同形式雇用的辅助从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雇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占编不进编,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章 雇用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应聘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志愿从事消防工作,履行岗位义务;

(三)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全日制普通类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

(六)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雇员中女性比例不超过招收总数的30%。

新聘雇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28周岁,政治条件应符合《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体格检查应符合《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五条招聘雇用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计划申报及审核。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拟定招聘计划及方案,报市人事局审核。

(二)公开招考。参照市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程序和要求组织招考。招考结果报市人事局备案。

(三)手续办理。市公安消防支队与拟雇用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报市劳动保障局核准,报市人力资源市场备案,并由市人才中心鉴证。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的保密规定,以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等。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市公安消防支队与雇员协商确定。合同期满后,市公安消防支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雇员表现情况,与雇员续签劳动合同。

对新聘雇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雇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市公安消防支队不负责安排雇员的工作,雇员自主择业。

第三章 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

第七条 雇员人均工资(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水平按上年度市区(含市直、清河、清浦和开发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3倍确定。经费总额由市财政局根据人均工资水平和雇员人数按年度核拨。人均工资水平调整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意见,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研究确定。

第八条 雇员工资性收入(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在核定的经费总额内,根据雇员的资历、技术水平、在本单位的岗位职责、工作年限和工作表现等因素,与雇员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按月发放,奖金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市公安消防支队按规定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等。

第九条 市公安消防支队依据有关劳动政策法规,参照本市企业职工参保办法为雇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参保所需的费用分别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和雇员本人按有关劳动法规和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

第十条 雇员享受劳动法规定的企业职工的培训、工伤、丧葬抚恤等待遇。休假按照《江苏省公安消防部队合同制消防员探亲休假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雇员按规定统一着装,经费标准参照本市合同制消防监督协管员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雇员实行工作午餐制度,标准参照市直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雇员的工资福利、丧葬抚恤和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中应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缴纳部分及办公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雇员达到退休年龄时(按企业职工退休年龄计算),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雇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市公安消防支队应根据劳动法规和职业规范制定具体管理和考核制度。市人事、公安、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市公安消防支队做好雇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市公安消防支队应及时将雇员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情况报市人事、财政和劳动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及时办理雇员的社会保险、失业登记等关系结转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雇员与市公安消防支队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依法向淮安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3

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公开招聘雇员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

序号 项 目 合格标准

男 女

1 10米×4折返跑 ≤13″5 ≤15″0

2 立定跳远 ≥2米 ≥1.5米

3 1000米 ≤4′25″

4 800米 ≤4′20″

5 俯卧撑 ≥40次/3分钟

6 仰卧起坐 ≥30次/3分钟

备注:其中男子测试项目为1、2、3、5项,女子测试项目为1、2、4、6项;男、女分别有3个以上(含3个)项目合格即视为体能测试合格。

附件4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国防部2003年9月1日)

外科

  第一条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
  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
  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cm,潜水员168—185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4—172cm,中央警卫团条件兵165cm以上,特种部队条件兵168cm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75cm以上。
  (二)体重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第二条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三条颈强直,明显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第四条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有颈、胸、腰椎骨折史,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有下肢骨折史,空降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潜艇人员除外)。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肘关节过伸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六条手指残缺,影响功能的足趾残缺或指(趾)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点、字、图案”,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纯属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合格。
  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空降兵不合格。
  第十条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O.5cm或超过2个),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包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l倍,空降兵除外)。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2个,直径小于0.5cm)。
  (四)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
  第十二条中、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面部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腋臭(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除外)。
  (二)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孤立散在白癜风(着短装非裸露部位,直径不超过lcm)、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科
  第十四条血压标准:
  收缩压:≥90mm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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