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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工程经济系2009年招聘公告
发布时间:2009-02-27
工作地点:其它
信息来源: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职位类型:全职
职位描述
根据工程经济系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需要, 2009年教学科研人员需人情况如下:
1、建筑学专业博(硕)士研究生;
2、城市规划专业博(硕)士研究生;
3、工程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
4、结构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
5、投资或房地产经济博士研究生;
6、财务会计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上述专业和相关方向博士研究生需求数量不限;特别欢迎具有中级、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持有相应行业执业资格,或具有实践经历者。
我校新校区正在建设,2009年9月一期完工;学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正在努力提高办学层次;2个教职工住宅区正在设计建设;教师津贴、课时补助、科研资助和奖励、福利等在河南高校中偏高;发展前景喜人,事业环境诱人。工程经济系干事创业的优秀团队正在努力实现学科专业的跨越式发展。热忱欢迎有识之士加盟。
联系电话:0371-65348085、0371-65348093、13837118626
电子邮箱:gongchengjingjixi@
网址:ww***.cn[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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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引进人才的暂行办法》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工程经济系
2009-02-25
关于引进人才的暂行办法
豫财专[2006]03号
为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增强学校的竞争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订本办法。
一、特聘教授
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在省、校重点学科和优势学科设立特聘教授岗位
(一)条件
1、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2、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和保持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3、从事教学科研一线工作,胜任核心专业课程的讲授任务;
4、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5、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二)待遇
1、安家费15万元,科研启动费10万元;
2、配备笔记本电脑一台;
3、配备学术助手或秘书;
4、按教授岗位享受校内津贴,另每年发放特聘教授津贴5万元;
5、解决配偶工作。
(三)岗位职责
由学校根据引进人员情况具体商定。
二、引进博士研究生
(一)条件
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指学历、学位俱全者)应符合学校专业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需要。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
(二)待遇
1、安家费10万元,科研启动费5万元;
2、配备笔记本电脑一台;
3、引进的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内聘为教授,校内津贴享受教授待遇;引进的无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内聘为副教授,校内津贴享受副教授待遇。校内津贴享受教授、副教授待遇的期限到按规定应晋升教授、副教授的年限后终止;
4、完成下列第(三)款规定的职责的,享受博士津贴2万元/年;
5、配偶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可帮助安排工作,协助解决子女入学入托问题。
(三)岗位职责
在年度考核合格基础上,还应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1、积极承担教学任务,专职教学人员应完成学校规定的额定教学工作量,双肩挑人员完成专职教学人员额定教学工作量的1/2。
2、每年在CN刊物上独立发表(理科为第一作者)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理科2篇),其中应有2篇(理科1篇)为核心期刊。
3、在一个聘期内独立或合著(限前2名)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或参编省部级统编教材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4、聘期内主持完成省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限前3名)1项以上。
5、积极投身学科建设,为学校发展献计献策,做出一定贡献。
(四)考核办法
1、每年年底,由人事处组织引进人员进行自我考核,将考核结果上报学校。
2、学校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进行考核。
3、校长办公会审定考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经考核,达到年度工作要求的,在下一年度可继续享受相关待遇;经考核,达到聘期工作要求的,下一聘期可继续享受相关待遇。考核中,若某一项特别突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认可,可视为符合要求。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不合格的,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取消或部分取消所享受待遇。
(五)违约责任
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校的服务期限最低为八年。对不满服务期限要求调离的按违约处理,具体为:
1、违约者须退还学校支付的安家费和配备的电脑,并且每少服务一年须缴纳违约赔偿金2万元。
2、对在学校安排工作的家属应一并调出。
三、在职培养博士研究生
1、学校委托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俱全的),学习期间由学校发放工资,报销委培费用。毕业回校后,发给安家费5万元,科研启动费5万元,按引进人员条件内聘为教授或副教授,完成岗位职责的,校内津贴和博士津贴同引进人员。
2、在职学习取得博士学位的(有学位,无学历),按引进人员条件内聘为教授或副教授,完成岗位职责的,校内津贴和博士津贴同引进人员。学习费用按《关于教职工参加继续学习的规定》(豫财专[2003]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委培博士研究生在学校的服务年限最低为5年,对不满服务年限要求调离的须退还已发给的安家费,并按《关于教职工参加继续学习的规定》(豫财专[2003]85号)的有关规定退还学习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报销的委培费用及按规定应支付的违约赔偿金。
四、接收硕士研究生
已接收的硕士研究生,继续按学校《关于接收高层次毕业生的暂行办法》(豫财专[2004]46号)的规定执行。新接收硕士研究生的待遇,按所签协议执行。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