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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镇远县事业单位
职位:2008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发布时间:2008-07-15
工作地点:其它
信息来源:黔东南人民政府
职位类型:全职
职位描述
2008年镇远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人发〔2006〕4号)和州人事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州人发〔2006〕10号)文件精神,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并报州人事局批准,2008年我县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共44名(具体招聘单位及职位见《2008年镇远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职位表》)。为做好招考聘用工作,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1、户籍或生源系本州的应、往届中专(中师)及以上未就业毕业生、在职职工及其他人员(中专、中师学历报考者仅限镇远县户口或生源);
2、黔东南州外2008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户籍不限;
3、现仍在黔东南州服务由省级及以上统一选派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和"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户籍不限。
(二)招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事业心,服从组织分配;
2、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并具备拟招聘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0年7月31日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3年8月1日以后出生);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身体条件符合黔人发〔2005〕4号文件规定的体检标准。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08年7月17 日-23日
上午 8:00-12:00 下午 14:30-18:00
2、报名地点:县人事局干部股。
3、报名要求: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一个职位的计划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则对该职位计划予以调整或取消。报考人员持毕业证、学位证书(2008届毕业生须持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州生源现户口不在本州的,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在职人员须持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须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报考教师岗位的考生须持有相应职位要求的教师资格证、报考卫生岗位的考生需持相应职位要求的执业资格证;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和"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持所在服务地县(市、区)团委或"引导办"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报名。考生根据所报考职位,按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一份(登记表须按要求填写真实清楚,如填写错误或虚假信息,责任自负),交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3张,报名考务费60元。
(二)报名资格审查
负责报名的工作人员根据考生填写的个人信息,对照本《简章》规定的报名条件和填报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镇远县人事局按照《简章》规定的报名条件和填报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其专业条件,以毕业证书明确其在校学习的专业为准)进行资格核准,经核准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签署同意报名意见,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准考证发放时间和地点:考生于2008年8月6日-8日,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报名发票到镇远县人事局领取。
三、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为闭卷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考试按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两类岗位实行分类考试。
应聘管理岗位的人员参加《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其中《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占笔试成绩的50%,《公共基础知识》占笔试成绩的50%。
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参加《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专业知识》考试; 其中《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占笔试成绩的50%,《专业知识》占笔试成绩的50%。
本次考试均不指定参考用书。
笔试由县人事局组织实施。笔试时间为2008年8月9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8:30--10:00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下午 14:30--17:00 《专业知识》或《公共基础知识》
笔试地点统一设在镇远,具体地点见准考证。笔试考生同时持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方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二)加分政策
本次招聘中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笔试成绩总分中加5分(加分在按百分制折算前进行,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加分条件的,不累计加分)。具体条件如下: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或见义勇为死亡受县级以上表彰的公民的子女;
2、由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选调,现仍在县及县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选调生(含公安选调生);
3、至2008年12月31日在贵州服务期满、由省级及以上统一选派、在县及县以下单位服务满一年以上、服务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和"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
4、少数民族考生。
(三)加分确认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考生,报名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的公民的子女,须提供父(母)亲原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见义勇为死亡受县级以上表彰的公民的子女,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
2、选调生须提供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书面证明,证明须注明毕业学校、选调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现工作单位和参加工作以来年度考核情况。
3、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需提供贵州省"三支一扶"项目办公室、贵州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办公室共同出具的书面证明;"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需提供贵州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以上证明均须注明毕业学校、派遣时间、服务单位和在县级以下单位服务时间以及年度考核情况。
4、少数民族考生须提供本人现户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少数民族身份证明。
(四)面试
笔试结束后,由县人事局按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及招考职位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如遇某职位进入面试人员末位考生笔试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面试。
面试工作由县人事局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面试时间、地点由县人事局另行确定并通知面试考生。
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专业知识的运用能力及适应拟招聘职位工作的能力情况。面试内容及面试方式由县人事局商聘用单位主管部门确定。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
四、体检
考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计算考生的总成绩,按各招聘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考试总成绩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如体检不合格的,按报考该职位参加面试考生的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黔人发〔200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体检工作由县人事局统一安排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五、考核
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核对象。由县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洁奉公等情况进行考核。学生以学籍档案为主要内容;在职人员以在原单位的现实表现、年度考核和档案为主要内容。考核不合格的,是否进行递补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县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生的聘用资格:
(一)有犯罪前科或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二)有政治、经济或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三)发现有其他较严重疾病;
(四)不符合报考职位资格条件的;
(五)截止2008年9月30日,未能取得拟招聘职位所需学历的;
(六)近三年年度考核中有不称职(不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
(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八)其他不能聘用的情况。
六、聘用审批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县人事局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不影响聘用的,属新参加工作或聘用前系工勤岗位的人员,由聘用单位填写《事业单位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审批表》(一式3份),并附接收意见、考核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县人事局审查,再由县人事局按规定程序报州人事局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属正式干部身份的人员,由县人事局直接办理其工作调动手续,并报州人事局备案。
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有聘(录)用(劳动)合同的,在新单位正式聘用前,须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关系。
聘用人员应严格按聘用合同进行管理。聘用(新参加工作)到我县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按政策规定实行见习期制度,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见习期间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解除聘用;被正式聘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含见习期),三年内不得参加其他招考(聘)或提出工作调动等事宜。
七、纪律监督
(一)本次招聘工作要严格按照《黔东南州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纪律和要求执行。
(二)用人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履行招聘工作的命题、评卷、监考、面试考官、体检检查等职责及办理其他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应回避的亲属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和应聘人员,视其情节轻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为了维护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客观性,凡发现并经查实考生在报名、考试、体检、考核、聘用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本次公开招聘工作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及新闻单位和社会监督。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咨询电话:0855-5722417 县人事局办公室
监督电话:0855-5723382 县人事局纪检组
附:《2008年镇远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职位表.xls》
镇远县人事局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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